最近民法修正了部份法條~
針對子女姓氏問題已不強制規定從父姓~
剛剛不小心在yahoo瞄到一篇莫名其妙的報導~
節錄一小段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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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一項原規定「子女從父姓。但母無兄弟,約定其子女從母姓者,從其約定。」
這條規定,根據當初的立法意旨,乃在便利以姓氏判斷宗族血緣關係,及貫徹男女平等原則,並符合國人傳宗接代之觀念。從立法意旨來看,仍首重子女姓氏的安定性,除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,不許任意約定或變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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傳宗接代的部份我就不討論了,雖然我很想叫記者去吃大便,不過因為這的確也是民情,我無話可說!
不過那個『便利判斷宗族血緣關係』我就有意見了!
搞屁喔!從父姓可以便利判斷宗族血緣?可以避免發生近親結婚?!
這個人是沒長腦子還是腦子長霉啊?!
卵子的23個染色體是觀賞用的喔?我跟我媽的妹妹的兒子結婚~就不算近親結婚啊?
當初定這條法律用這種理由竟然可以撐到2007年才真是奇蹟咧!
基本上人家小孩想跟誰的姓到底干卿底事啊~還要法律來[明定]?!
可是仔細想想~也不關我的事~我又不想要死小孩~從父姓從母姓關我屁事啊?
今天果然是太無聊了~哈哈!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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