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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話說我們搬新家後,原本舊家阿爸就打算租出去,我雖然反對但是房子不是我的。因為原本舊房子是那種有騎樓的透天,一樓可以營業的那種,雖說我家住了三十年都是住家用途,但是鄰居的確有一半都是營業店面。

  總之這不是重點,重點是後來租給一個賣手搖飲料的,因為房客要求,說要兩個月付一次租金,我爸媽當然無所謂就簽約了,然後還很笨的在合約上就這樣寫。

  月租是一萬六,兩個月三萬二,三月初房客付了兩個月房租後,今天打電話來說國稅局跑去查,看了合約說「單次」給付超過兩萬就需要預扣 10 % 的租賃稅額。我記得當初補充保費也是這樣,訂了一個五千元也是「單筆」計算,然後一堆人衝去銀行拆定存單,就為了讓單筆利息不會超過繳稅額度。

  總之雖然我們一個月沒有超過兩萬,但是「合約」上約定兩個月繳一次,結果就被國稅局開了兩張繳稅單各 3200,我跟房客說,現在起合約我們重訂,我立刻把 16000 退給你(其實退不退是其次,主要是合約書要修正),至少可以少一張 3200,一想到要先繳稅給政府就很倒彈。

  如果你有出租給人家營業用(住家好像不需要)千萬要注意合約的寫法,我們房客有營業登記,我本來以為只有公司需要,而且簽約的也是自然人,想說明年綜所稅我們也會實報,就沒有想到要特別注意繳稅問題。總之,單筆如果不超過兩萬就可以免先扣繳租賃稅,如果你一個月租三萬,乾脆合約就半個月收一次房租 15000,這樣應該就可以免先扣了!上有政策下有對策,是想叫大家改成週租或日租嗎?!當然,合約怎麼訂和實際怎麼收其實沒有正相關,因為房客說她前一個房東合約上是每個月繳,但是她還是一次給兩個月!(那她怎麼不照抄?)

  不過有人喜歡先扣,覺得到時繳稅時比較輕鬆,像我還有上班的年代,薪資超過某個金額就會先扣 6%,我是立刻跑去人事處填寫撫養單,把我爸媽都列上去才免扣 6%。我同學就說你幹嘛不先扣?這樣明年五月可以少繳一點。拜託,如果先扣我的所得稅率可以變低我就先扣,我的應繳稅額又不會變動,幹嘛先把錢給國庫?放在我的戶頭裡至少還有利息(雖說很低),到時用信用卡繳稅還可以抽獎、分期和延後繳款,先扣的好處大約就是給那種腦波很弱,看到戶頭有錢就很容易亂花的人用的(像我同學這種)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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